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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效果,根據《中國地震局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及《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內部試行)》,結合湖北省地震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共服務事項是指湖北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為各級政府、各類組織、社會公眾和重大活動提供的防震減災服務。包括:
(一)公眾服務。利用傳統(tǒng)平臺、新媒體平臺等手段進行地震速報、地震預警、地震宏觀異常信息收集及地震謠言澄清等相關信息推送;提供地震站網信息、歷史地震信息等信息共享服務;向社會公眾提供防震減災知識、房屋抗震設防基本方法、自救互救和應急避險技能等公益性科普服務。
(二)專業(yè)服務。為重大工程、重要設施、重要領域提供地震預警、地震災害風險調查、地震安全性評價、臺網建設及運維、健康監(jiān)測與診斷等方面專業(yè)化、精細化的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提供房屋地震安全性評估、抗震性能鑒定、提升抗震能力等社會服務。
(三)決策服務。為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組織地震應急救援、開展地震災后重建、國防建設等方面的科學決策提供監(jiān)測信息、震后趨勢判定、人員傷亡和損失評估等信息與技術咨詢服務。
(四)專項服務。為重大戰(zhàn)略、重要活動等特定需求提供地震安全保障專項信息與技術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地震局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事項清單”)的編制實施、監(jiān)督管理和評價考核。
第四條 事項清單遵循統(tǒng)一管理、專業(yè)歸口、公開透明、動態(tài)調整、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事項清單由湖北省地震局統(tǒng)一發(fā)布。局公共服務處負責事項清單的綜合管理,組織和協調局自有平臺與省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各項事宜,指導局自有公共服務平臺開發(fā)運行、服務產品統(tǒng)一上線入庫等工作,并開展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局監(jiān)測科技應急處、局震害防御處配合開展相應工作領域內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的編制和調整,指導局屬單位做好產品提供與運維服務。
第二章 清單編制與發(fā)布
第六條 事項清單實行表單化管理,內容要素包括事項名稱、事項內容、產品名稱、服務方式、指導部門、承擔單位等內容。
第七條 事項清單實行動態(tài)調整,包括新增、取消和變更三種情形,調整的主要依據是職能職責變化、服務對象需求變化、服務產品性能指標變化等。
第八條 調整事項應詳述原因和依據,其中新增或變更還要列出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各要素,提供服務產品效果的自評價。
第九條局公共服務處于每年6月份組織事項清單的編制調整。
第十條 局公共服務處匯總各單位調整建議,會同局監(jiān)測科技應急處、局震害防御處對調整建議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服務事項設立的依據是否充分,與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防震減災事業(yè)發(fā)展階段是否適應,與已有服務事項是否存在交叉重疊;
(二)服務產品推出的基礎條件(技術設施、運維團隊、服務流程等)是否完具,服務產品效果自評價是否科學性;
(三)服務方式是否便捷高效。
審核通過后,提請局務會議審議后發(fā)布。
第十一條 事項清單原則上通過湖北省地震局網站公布。局屬單位安排專人負責事項清單相關的服務產品上線入庫、后臺操作和運行管理。
第三章 清單監(jiān)督與考評
第十二條 局公共服務處應當加強對事項清單編制、動態(tài)調整、公布實施、產品推廣、平臺運維等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 局公共服務處每年11月組織對年度事項清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由局屬單位對所承擔的服務事項及其產品的服務狀況、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及滿意度等進行自評估,提交自評報告,并結合實際提出事項清單調整建議。
第十四條 事項清單實施情況評價納入局屬單位年度綜合考核。服務事項指導部門應將實施情況評價作為局屬各單位業(yè)務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局公共服務處應會同局監(jiān)測科技應急處、局震害防御處加強對事項清單評價與考核結果的應用,著力推動防震減災公共服務能力建設。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公共服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